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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关证券纠纷,北京金融法院发布
发布日期:2025-04-17 07:45    点击次数:90

  3月27日,北京金融法院召开“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”新闻发布会,发布证券纠纷审判情况及《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》(下称《白皮书》)。

 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表示,北京金融法院将立足金融审判职能,进一步贯彻落实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金融审判理念,进一步推动保护投资者的证券纠纷审判机制创新。

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

  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。”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在发布会上表示。

  从行为表现看,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、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。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,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。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,不仅包括财务造假,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。

  从行为目的看,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。57个系列案件中,有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,占比达到92.98%;1个涉及诱空型的虚假陈述,占比仅为1.75%;3个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,占比为5.26%。

  近年来,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。薛峰介绍,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,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,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、2022年受理3193件、2023年受理1759件、2024年受理2433件。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.07%。

 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,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,占据首位。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中,根据证券欺诈行为的不同表现,分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、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、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、欺诈客户责任纠纷4个四级案由。其中,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9077件,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.7%。

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常态

  发布会上,薛峰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了证券纠纷案件的特点:一是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。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,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,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,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已经成为常态化。

  “在我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案件中,有27个系列案件涉及会计师事务所、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,发行人控股股东、董监高等。”薛峰说。

  二是涉境外上市发行人的案件日趋增多。随着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,越来越多的涉外证券欺诈纠纷将进入人民法院。

  三是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。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,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,叠加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,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;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;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;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。

  据介绍,北京金融法院不断深化证券纠纷审判机制创新。探索“双轨双平台”证券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机制、“庭审百问”要素化审理模式,以亲民便捷诉讼、公正高效解纷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“钱袋子”。在案件审理中推动适用“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”计算投资损失,使得损失计算进一步科学化。

各方合力推动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

 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,建设金融强国,需要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努力。以参与主体为切入点,《白皮书》对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给出了诸多建议。

  如实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撑。《白皮书》建议,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,强化底线要求,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,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,完善信息披露标准,优化披露内容,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。

 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“看门人”。《白皮书》建议,证券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信评级机构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一步回归本源,勤勉尽责,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准,为市场把好关,助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。

  《白皮书》还提出,控股股东、实控人及董监高各尽其责,强化审慎履职,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投资者方面,《白皮书》认为,证券监管部门、投资者保护机构、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应形成合力,通过公益宣传和教育、纠纷调解等方式,更好地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以及时寻求监管部门、投资者保护机构、行业协会的帮助,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依法理性维权。

  作者:窦世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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